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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正浩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正浩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許正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本院於102年5 月28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孫健智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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