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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
選任辯護人 劉家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513 號、第6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自民國壹佰零參年伍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 年12月2 日執行羈押,並於103 年3 月2 日延長羈押在案。
茲本院於103 年4 月28日訊問被告洪柏徑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5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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