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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天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罪名,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9月14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1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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