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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清武
選任辯護人 陶德斌律師
王進勝律師
李汶哲律師
被 告 翁東佑
選任辯護人 葉天來律師
被 告 許鴻德
選任辯護人 吳文豊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清武、翁東佑、許鴻德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高清武、翁東佑、許鴻德3 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102 年1 月2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02 年4 月24日、同年6 月24日、同年8 月24日、同年10月24日執行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本院於102 年12月17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19日分別訊問被告翁東佑、高清武及許鴻德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2 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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