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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秀紅
指定辯護人 馬陳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秀紅自民國壹佰零參年陸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李秀紅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 年11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並分別於103 年2 月27日、同年4 月27日延長羈押。
茲本院於103 年6 月17日訊問被告李秀紅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6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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