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103,易,25,201410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全財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2、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全財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許全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許全財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3年5月16日執行羈押,並於103年8月16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茲本院於103年9月29日訊問被告許全財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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