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103,軍訴,4,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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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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