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104,易,3,2015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錦裕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柯錦裕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