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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項志民
歐振雄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項志民、歐振雄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馬公簡易庭移送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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