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家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家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楊家閎因犯竊盜等罪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又因竊盜等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2年度易字第714、1385、1544、165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嗣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9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日,無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9月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