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104,聲,3,201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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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夏文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文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夏文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刑期應至104年6月11日終了,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上開二案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接續其另案之殘刑11月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6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無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6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刑事庭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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