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104,訴,5,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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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進佐
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進佐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洪進佐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2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於104年5月19日訊問被告洪進佐及聽取辯護人、檢察官之陳述意見,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是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洪進佐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

又本案目前尚未確定,為確保訴訟程序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洪進佐之必要,應自104年5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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