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104,選訴,11,2015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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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選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絮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明絮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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