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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選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將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鍾孟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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