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105,交易,7,2016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俊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余俊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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