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105,簡,17,2016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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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麒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所為
105年度簡字第17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記載顯係誤寫,揆諸上揭說明,應更正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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