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105,訴,17,2016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文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文明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