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逸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就被告陳逸恒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審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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