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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昆良
選任辯護人 陳梅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01、10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1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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