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108,單禁沒,4,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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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來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為壹柒點陸參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來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08 年度戒毒偵字第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蘇來興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1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3 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後,因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必要,於民國107 年12月12日釋放,並經聲請人以108 年度戒毒偵字第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扣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為17.630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亦有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 年7 月6 日高市凱醫檢字第47677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自屬違禁物,揆之前揭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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