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108,單禁沒,7,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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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為零點捌伍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偵辦被告高○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1.029 公克,因鑑驗取用0.0002公克),經鑑驗後確係毒品,爰依刑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高○泉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死亡,經澎湖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

(二)而該案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檢驗前淨重0.8590公克,檢驗後淨重0.8588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透明結晶部分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年2 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鑑驗書存卷可參(澎湖地檢署108 年毒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19頁、第31頁),足認上開透明結晶1 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直接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前揭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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