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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年確定;
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8 月確定;
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7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45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嗣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一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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