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109,交簡附民上,2,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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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蔡惠琳

被 上訴人 呂政鴻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108年度馬交簡附民字第5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 108年度馬交簡字第118號),經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8年度馬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審於民國109年 5月26日就刑事及附帶民事訴訟同時判決,而上訴人所涉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因檢察官及上訴人均未上訴,已確定在案,業據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
茲上訴人雖對於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上開規定,即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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