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109,交簡附民上,3,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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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建志
即被上訴人
被 上訴人 黃沛倫
即 上訴人
被 上訴人 瑞群企業行
即 上訴人
被 上訴人 王榮盛
被 上訴人 蘇其忠
上列上訴人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7月9日108年度馬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黃沛倫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08年度馬原交簡字第2號),經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陳建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8年度馬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審於民國109年7月9日就刑事及附帶民事訴訟同時判決,而黃沛倫所涉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因檢察官及黃沛倫均未上訴,已確定在案,有黃沛倫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上訴人等雖對於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上開規定,即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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