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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光榮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光榮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光榮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自民國108 年6 月間起,在其位於澎湖縣○○市○○里○○○00○00號住處,經營「六合彩」及「地下今彩」作為賭博場所,以持用手機之通訊軟體LINE(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 接受不特定賭客傳訊下注,簽選方式共有「二星」、「三星」及「四星」3 種,賭客簽賭「二星」、「三星」及「四星」每注賭金不詳,用以核對香港六合彩每星期二、四、六所開出之當期開獎號碼,賭客如簽中「二星」者,一般可得新臺幣(下同)5700元,簽中「三星」者可得5 萬7000元,簽中「四星」者,可得75萬元,未簽中者,其賭資即歸被告所有,藉此牟利。
而賭客蔡○秀、蔡○合2 人(該2 人經營賭博部分,另經本院判決確定)自108年6 月29日起至同年7 月20日止,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先後傳送如附表編號1 至19號所示LINE訊息內容予被告向其下注簽賭多次。
嗣於108 年12月24日8 時5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被告上址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其持用OPPO廠牌手機1 支(含SIM 卡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號)及ASUS廠牌電腦主機1台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65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蔡○秀及蔡○合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蔡○合之手機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000號起訴書暨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00號判決書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本身有在玩網路賭博等事實,惟堅語否認有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辯稱:我沒有當組頭,證人蔡○秀、蔡○合傳給我的那些附表所示之訊息,是我在大冠彩券行玩539 、六合彩參考用的等語。
經查:㈠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有接受蔡○秀、蔡○合等賭客透過LINE通訊軟體所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簽賭「二星」、「三星」、「四星」賭注內容之訊息等情,為被告所承認,核與蔡○秀、蔡○合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與蔡○合之LINE通訊內容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4、32、53至54頁、63至73頁),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㈡按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犯行,須行為人主動聚集多眾,且該等多眾具有不特定性,可隨時增加、退出人數,始屬之;
另按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須以行為人有營利之意圖,進而供給賭博場所或邀約不特定多數人聚賭,且行為人意圖營利之內容,必附麗於供給賭博場所等行為之上(例如收取租金、抽頭金等),方能以該罪論擬,倘行為人之獲利,全數藉由參與賭博以射倖行為而來,復未片面更易(調低)賠率設定,此與向押中賭客按次收取抽頭金之行為應有所不同,即非該法條所謂「意圖營利」之情形。
易言之,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係從自己賭博行為獲得利益,同法第268條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或聚眾賭博罪,係從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即他人之賭博行為獲取利益。
㈢然而,證人蔡○秀於警詢時僅證稱:我是跟被告下注簽賭六合彩沒錯,被告是我的上游組頭等語(見警卷第24、32頁);
證人蔡○合僅於警詢時證稱:附表所示之訊息,有部分確實是我傳的,圖片訊息顯示之單據是我寫的沒錯,因為蔡○秀叫我幫她代寫後轉傳給被告的等語(見警卷第53、54頁)、於審判中證述:舉例來說,「01;
02;
24;
27X234X2」代表的意思是指要投注01、02、24、27這四個號碼,二星、三星、四星都要投注,投注金額是200 元等語(見本院卷第94頁)。
觀之上開證人所言,均無從顯示被告有無因接受渠等投注獲得任何利益,且附表所示之訊息內容,亦僅能顯示下注之號碼、種類及金額或倍率,無法逕認被告有何得藉此獲得利益之事實。
則依本案所有證據,均僅能證明被告有接受蔡○秀及蔡○合等賭客下注之事實,但無法證明被告有企圖獲利之情事。
另觀卷附之LINE對話紀錄,係由蔡○秀、蔡○合以LINE通訊軟體之一對一對話功能下注,並非在公開群組傳送簽賭號碼,有前述翻拍照片可稽,是本件亦無證據可證被告於上開期間有邀聚不特定性而可隨時增加、退出之多數人聚賭,或提供其○○○住處為賭博場所等情。
從而,本件即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從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獲利之情形。
㈣至於被告雖有賭博前科,惟觀其前案判決內容,係於87年間經營實體天九牌之賭博情形,103 年至104 年間,則僅係犯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見本院卷第33至37頁),均核與檢察官起訴之本案事實即以通訊軟體接受訊息簽賭香港之六合彩之方式不同,且事隔已久,故亦不得以被告前有賭博前案紀錄等品格證據,逕推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
五、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接受蔡○秀、蔡○合等賭客透過LINE通訊軟體下注簽賭,有何營利之意圖,自不足證明被告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犯行,被告所為自難以刑法第268條之罪名相繩。
則本件既無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上開法律及說明意旨,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佑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信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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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下注時間 │LINE訊息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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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 年6 月29│「01;06;27;36X234X2」、「01;02;│
│ │日19時35分 │24;27X234X2」、「539」文字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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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8年7月2日 │「7/2 港A18.27.3033.2648二三X1四X0.5│
│ │20時13分 │」圖片訊息 │
├──┼──────┼──────────────────┤
│3 │108年7月2日 │「7/2港A03.06.09.15二三X1」圖片訊息 │
│ │20時24分 │ │
├──┼──────┼──────────────────┤
│4 │108年7月4日 │「7/4 五三九07.13.30二三X5」圖片訊息│
│ │19時43分 │及「老大,麻煩了」文字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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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8年7月4日 │「7/2 、港A03.06.09.15二三X1」文字訊│
│ │20時24分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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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8年7月6日 │「04;11;25;28;X234X3」、「539 」等文│
│ │19時2分 │字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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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8年7月8日 │「04;11;25;28;X234X3」、「539 」、「│
│ │18時45分 │06;16;25;29;X234X3」、「五三九」等文│
│ │ │字訊息 │
├──┼──────┼──────────────────┤
│8 │108年7月9日 │「7/9 港A14.21.25.41.47 二X2三X2四X1│
│ │19時12分 │」圖片訊息 │
├──┼──────┼──────────────────┤
│9 │108 年7 月10│「04;11;25;28;X234X3」、「539 」、「│
│ │日19時7分 │老大」等文字訊息 │
├──┼──────┼──────────────────┤
│10 │108 年7 月11│「7/11港A04.21.46.47二X3三X2」圖片訊│
│ │日18時0分 │息 │
├──┼──────┼──────────────────┤
│11 │108 年7 月11│「539 」、「06;19;25;36;234X2 」等文│
│ │日19時14分 │字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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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8 年7 月12│「. . .03.15.29.30二三四X1、03.11. │
│ │日19時14分 │19.30二三四X2」圖片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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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8 年7 月15│「03.15.29.30X234X2 」、「539 」、「│
│ │日19時9分 │08.10.15.31X234X2 」、「老大」等文字│
│ │ │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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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8 年7 月16│「7/16五三九03.15.29.30 二三四X1、 │
│ │日19時40分 │07.16.19.32二三四X1、08.10.31二三X5.│
│ │ │..」圖片訊息 │
├──┼──────┼──────────────────┤
│15 │108 年7 月16│「7/16五三九03.15.29.30 二三四X1」圖│
│ │日19時41分 │片訊息 │
├──┼──────┼──────────────────┤
│16 │108 年7 月17│「03;15;29;30;X234X2」、「08;10;31; │
│ │日19時13分 │X23X5」、「539」等文字訊息 │
├──┼──────┼──────────────────┤
│17 │108 年7 月19│「12;15;25;X23X5」、「08;10;31;X23X5│
│ │日19時42分 │」、「539」等文字訊息 │
├──┼──────┼──────────────────┤
│18 │108 年7 月20│「12;15;25;X23X5」、「08;10;31;X23X5│
│ │日18時45分 │」、「539」等文字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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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8 年7 月20│「08;16;23;26;X234X2」、「539 」、「│
│ │日19時28分 │老大」等文字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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