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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俊中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 罪名欄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詐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情形,且不影響於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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