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110,交易,2,2021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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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84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乙○○明知服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時,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民國109 年11月22日19、20時許,在其位於澎湖縣○○市○○里0 ○000 號之住處內飲用啤酒後,竟仍基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於同日23時42分前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23時42分許,行經澎湖縣○○市○○街00號前時,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為警攔查,並因其身有酒味,經警施以檢測,於同日23時5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4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以,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警卷第3 至6 頁、偵卷第25頁,本院卷第46、61頁),並有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儀器器號:0000000 號)、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儀器器號:0000000 號)、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 張、刑案現場平面圖及現場照片2 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1至13、19、25至31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查被告前於104 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馬交簡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107 年12月4 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則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乃屬累犯;

而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上開所犯前案與本案所犯之罪質相同,認被告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故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 )前已有7 次酒後駕車之犯罪科刑紀錄(已作為上開累犯基礎事實之前案,即不予重複評價),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竟仍不知戒慎,不顧公眾往來權益,於酒後猶率然駕駛前揭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對人車安全造成之危害甚鉅,實值非難;

(2 )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3 )犯罪之動機、目的、駕駛之車輛種類、為警攔查測得其每公升0.84毫克之吐氣酒精濃度值,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水泥工、月薪約新臺幣4 、5 萬、離婚、育有2 名子女,女兒已成年、兒子未成年、經濟狀況普通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62頁)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華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季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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