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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尹正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尹正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尹正傑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係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應立於兼顧法律規定之外部界限與法秩序理念即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內部界限之前提,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等情狀,考量行為人之個人特質及刑罰效果,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足達到矯治教化之目的,同時緩和宣告刑獨立存在之嚴苛。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又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附表編號8 至9 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5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
又其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刑時,固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之情形,惟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為聲請,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均為加重竊盜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相同;
另附表編號8 、9 所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則均為持竊取信用卡冒名刷卡案件,犯罪情節、侵害法益相類,足認附表所示各罪,均屬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犯罪,且各罪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9 年5 月至6 月間,各罪均非屬偶發性犯罪,是斟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情狀,於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9 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5 年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 至4 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編號8 至9 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編號5 之罪宣告刑9 月,編號6 之罪宣告刑6 月,編號7 之罪宣告刑9 月,總和為有期徒刑3 年10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 、8 、9 得易科罰金之罪,已與附表編號1 至5 、7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附表:
┌─┬───┬──────┬─────┬───────────┬───────────┬──┬───────┐
│編│罪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可否│備註 │
│號│ │ │年、月、日├─────┬─────┼─────┬─────┤易科│ │
│ │ │ │、時)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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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9 年5 月│澎湖地院 │109 年8 月│同左 │109 年10月│否 │澎湖地檢109 年│
│ │ │ │19日 │109 年度易│21日 │ │6日 │ │度執字第000 號│
│ │ │ │ │字第00號 │ │ │ │ │(已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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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9 年5 月│澎湖地院 │109 年8 月│同左 │109 年10月│否 │澎湖地檢109 年│
│ │ │ │22日 │109 年度易│21日 │ │6日 │ │度執字第000 號│
│ │ │ │ │字第00號 │ │ │ │ │(已發監執行)│
├─┼───┼──────┼─────┼─────┼─────┼─────┼─────┼──┼───────┤
│3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9 年6 月│澎湖地院 │109 年8 月│同左 │109 年10月│否 │澎湖地檢109 年│
│ │ │ │24 日 │109 年度易│21日 │ │6日 │ │度執字第000 號│
│ │ │ │ │字第00號 │ │ │ │ │(已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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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9 年6 月│澎湖地院 │109 年8 月│同左 │109 年10月│否 │澎湖地檢109 年│
│ │ │ │25 日 │109 年度易│21日 │ │6日 │ │度執字第000 號│
│ │ │ │ │字第00號 │ │ │ │ │(已發監執行)│
├─┼───┼──────┼─────┼─────┼─────┼─────┼─────┼──┼───────┤
│5 │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09 年5 月│澎湖地院 │109 年12月│同左 │110 年1 月│否 │澎湖地檢110 年│
│ │ │ │9 日 │109 年度易│15日 │ │12日 │ │度執字第00號(│
│ │ │ │ │字第00號 │ │ │ │ │已發監執行) │
├─┼───┼──────┼─────┼─────┼─────┼─────┼─────┼──┼───────┤
│6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109 年5 月│澎湖地院 │109 年12月│同左 │110 年1 月│是 │澎湖地檢110 年│
│ │ │ │19 日 │109 年度易│28 日 │ │26 日 │ │度執字第00號(│
│ │ │ │ │字第00號 │ │ │ │ │已發監執行) │
├─┼───┼──────┼─────┼─────┼─────┼─────┼─────┼──┼───────┤
│7 │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09 年5 月│澎湖地院 │110 年3 月│同左 │110 年4 月│否 │澎湖地檢110 年│
│ │ │ │15 日 │110 年度訴│24日 │ │16日 │ │度執字000 號(│
│ │ │ │ │字第0號 │ │ │ │ │已發監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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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偽造文│有期徒刑4月 │109 年5 月│澎湖地院 │110 年3 月│同左 │110 年4 月│是 │澎湖地檢110 年│
│ │書 │ │16 日 │110 年度訴│24日 │ │16日 │ │度執字第000 號│
│ │ │ │ │字第0號 │ │ │ │ │(已發監執行)│
├─┼───┼──────┼─────┼─────┼─────┼─────┼─────┼──┼───────┤
│9 │偽造文│有期徒刑4月 │109 年5 月│澎湖地院 │110 年3 月│同左 │110 年4 月│是 │澎湖地檢110 年│
│ │書 │ │19 日 │110 年度訴│24日 │ │16日 │ │度執字第000 號│
│ │ │ │ │字第0號 │ │ │ │ │(已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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