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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偉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 年執聲付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偉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偉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11 年1 月1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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