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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嘉竹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嘉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嘉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處刑,現在監執行中,並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及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受刑人前已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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