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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元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元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元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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