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112,訴,12,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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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永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立祥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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