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號
113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歐建文
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童佳容
被告黃淑芳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張啟祥律師
蔡宜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8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調偵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歐建文、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童佳容、黃淑芳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鳳岐
法官陳順輝
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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