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112,訴,36,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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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躍進



上列被告
選任辯護人 邱文男律師
被 告 邱奪



上列被告
選任辯護人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龔火炮



尹三成



陳施寶




彭志剛




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12年訴字36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龔躍進、邱奪、龔火炮、尹三成、陳施寶、彭志剛等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立祥
法 官 陳順輝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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