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112,訴,39,20240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濱



公設辯護人 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文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