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113,原簡上,2,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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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亭亭


選任辯護人  林湘絢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馬公簡易庭113年度馬原簡字第2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11、154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葉亭亭犯竊盜罪,共17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  實

一、葉亭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列之時間,在澎湖縣○○市○○路00○0號之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屈臣氏公司)北辰店內,趁店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置放在陳列架上販售之附表所列商品,得手後將商品放入隨身包包,未經結帳即騎乘機車離去。

嗣經北辰店店長吳雯雯及主管陳月美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屈臣氏公司委託吳雯雯、陳月美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判決依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均不爭執,得不予說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葉亭亭於本院第二審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吳雯雯、陳月美於警詢中指訴相符,並有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2份、屈臣氏公司庫存檢核明細表16張、刑案現場平面圖2張、現場照片5張及附表編號1號至3號及5號至16號竊盜案之刑案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及112年11月15日之刑案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上訴人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上訴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上訴論斷部分:㈠罪名及罪數:核上訴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又上訴人於附表編號9及12所示之竊盜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故應認屬接續犯。

另上訴人所犯附表所示17次竊盜犯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上訴論斷:原審認本案事證明確,量處上訴人各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固非無見。

惟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並已賠償告訴人35,000元,有本院113年9月4日之訊問筆錄在卷可參,足認上訴人於審判中業已自白,並已有彌補告訴人之舉,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自難謂有當,故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過重,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第二審予以撤銷改判。

㈢量刑及定執行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上訴人隨意竊取他人物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缺乏,所為實無足取;

然考量上訴人坦承全部犯行,且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業如前述;

兼衡其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依數罪併罰限制加重原則,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上訴人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其中如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之物,業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在卷可佐,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至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業經上訴人以35,000元賠償告訴人,有前開訊問筆錄可佐,是上開犯罪所得既已賠償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五、至上訴人之辯護人雖稱:上訴人因身心狀況不穩,偶有自殺傾向,並常住院治療,請求鑑定上訴人行為時之責任能力等語。

惟上訴人於112年11月15日13時35分許案發後之同日15時05分至15時37分許製作警詢筆錄時,對於其竊取之物品、數量及案發過程大致均能敘述,且於112年11月24日對於員警提問先前112年8月至11月間竊盜行為亦能理解並予以回覆,足見上訴人於行為時之認知及判斷能力並無明顯異常,實難認定有何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之狀態,自無適用刑法第19條之餘地。

是辯護人請求鑑定上訴人行為時之責任能力,核無鑑定必要,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巡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立祥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竊取商品
商品金額
(新臺幣)
112年8月9日
16時35分
AIVIA艾微漾破黑胜肽美
白傳輸精華1盒
899元
112年8月13日
12時50分
魅尚萱完美修護免沖洗精
華乳1瓶
399元
112年8月17日
15時29分
巴黎萊雅多效防護輕裸美
肌乳30ML1瓶
690元
112年8月19日
11時54分
易利氣磁力項圈MAX黑色6
0CM1盒
1125元
112年8月19日
18時55分
杏輝雅若抗痘凝膠1條
190元
112年8月22日
16時15分
花漾美姬睫毛精華保養液
1支
399元
112年8月23日
15時53分
Biore排汗爽身淨味劑滾
珠40ML1瓶
298元
112年8月25日
11時14分
OLAY水感透白光曜精華1

1399元
112年8月26日
14時5分
⑴Dashing Diva Glaze
足部凝膠美甲貼片1盒
⑵Dashing Diva Glaze x
Sanrio characte 美甲
貼片1盒
400元
350元
112年8月29日
17時19分
Dashing Diva Glaze凝膠
美甲貼片1盒
400元
112年10月6日OLAY水感透白光曜精華水
1299元
16時15分
150ML1瓶
112年10月16日
15時17分至
16時04分
㈠DEO Tanning柿涉去味 
 體香皂100g1個
㈡巴黎萊雅青春密碼酵素
肌底調理精1瓶
㈢TKLAB羊珞素生肌蜜1瓶
449元
1139元
1580元
112年10月17日
15時57分
銀離子除臭噴霧(鞋內專
用)1瓶
250元
112年10月27日
15時59分
HR米糠溫養修護護髮精華
素350G1瓶
799元
112年11月4日
16時14分
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精油限
量版1瓶
599元
112年11月10日
19時35分
NARUKO茶樹三酸毛孔安平
精華30ML1瓶
799元
112年11月15日
13時35分
金舒醫護醫療用貼布15片
裝1盒
417元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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