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113,單禁沒,3,2024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盛威

住○○市○○區○○○路0000巷0弄0號0 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3包及甲基安非他命3包,屬違禁物並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上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高雄巿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內容 1 海洛因 3包 驗餘淨重合計0.69公克,含包裝袋3只。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餘淨重3.457公克,含包裝袋1只。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餘淨重3.478公克,含包裝袋1只。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餘淨重0.174公克,含包裝袋1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