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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保樹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405號),本院馬公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馬簡字第245號),改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保樹與告訴人黃○○同為址設澎湖縣○○市○○路000號「○○○○○飯店」五樓休閒部(下稱上揭場所)之救生員,2人因工作時間不同而須於交班時辦理交接,詎被告僅因工作交接事項有不滿,竟分別為下列之犯行:㈠因對告訴人黃○○在【休閒部救生員每日日誌】紙本上有留言「水龜不要再裝反了」、「12:30量過OK!請你再看時間測量!!」不滿,被告先在紙本上回復「去你媽沒裝反了」、「看你媽啦」。
旋又於民國112年9月23日14時15分許,在上揭場所外之泳池,明知透過對講機對話,會使旁邊的不特定人亦得共聞,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用對講機先對告訴人黃○○辱罵「水龜沒裝反啦,不要每天他媽的雞巴。」
等語,旋又在泳池對著人在室內櫃檯的黃○○大喊「幹您娘雞掰,每天都在刁我」等語,見告訴人黃○○不理他,又衝進櫃檯找告訴人黃○○,告訴人黃○○問被告「怎麼了」。
被告說「裝什麼?裝你媽個反。」
,告訴人黃○○就說「你就裝反阿」。
被告說「你要你就拍照,我跟你說,你以後要刁我,你什麼都給我拍照,你什麼東西啊你,年輕人做救生員,就懶惰的人啦」。
告訴人黃○○說「喔這樣子喔。」
,被告說「我現在講,董事長都聽的到啦。」
告訴人黃○○說「喔這樣子喔。
劉保樹說你去死啦,阿不然怎樣,叫你ㄤ(指林○○)過來,叫你那個大胖子,都會去抽菸的那個人過來,怎樣,我一拳就把他KO拉。
他媽的,每天刁我,每天刁我,什麼東西啊,看時間測量,你這個沒有標時間,13點到18點,你叫我兩點測,水龜不要再裝反了,我哪裡還有再裝反,你他媽給我照相,他媽的什麼東西啊,林北60幾歲了。」
,然後被告突然身體靠告訴人黃○○很近,告訴人黃○○要他離遠一點,被告說「我離你遠一點我又沒有碰你」,但還是很靠近告訴人黃○○,於是告訴人黃○○又叫他「離我遠一點」,被告就說「叫你男人來跟我講」,告訴人黃○○說「是喔」,被告就又接續辱罵「媽的,幹你娘。」
等語,之後即離去,足以貶損告訴人黃○○之名譽。
㈡復另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於同年月26日上午7時許,在上揭場所內,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當場對告訴人黃○○辱罵「來啊幹你娘卡好,沙小,你也是沙小,我跟你講,我跟你講,我如果出了這間飯店,就是社會事,社會事你懂嗎?幹,好膽來啊!給我摸一下啊!幹你老師卡好。」
等語。
此時告訴人林○○提醒被告,「泳池有客人」,被告亦聞之心生不滿,另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對告訴人林○○說「你說你流氓?你說你流氓?林北海陸蛙兵,怎樣,幹,耖俗辣,膽識好的話這裡都有監視器。」
等語,此時告訴人林○○說「都有監視器我可以告你。」
,被告心生不滿就說「來啊,幹你娘卡好,沙小,你也是沙小,我跟你講,我跟你講,我如果出了這間飯店,就是社會事,社會事你懂嗎?幹,好膽來啊!給我摸一下啊!幹你老師卡好,年輕人不是這樣拉,要孝順父母,尊重長輩。」
,此時告訴人黃○○再次提醒被告說「大哥外面有人游泳ㄟ」,被告說「我去你媽的」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黃○○、林○○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黃○○、林○○於本院達成和解,告訴人2人乃均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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