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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滿堂
李順軒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育禹律師
被 告 許瑞足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被 告 張文亮
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王滿堂、李順軒、許瑞足、張文亮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王偉為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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