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113,訴緝,1,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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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均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33號、110年度偵字第652號、110年度偵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均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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