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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選訴緝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嘉昇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黃鳳岐
法 官 費品璇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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