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92,訴,38,2004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 灣 澎 湖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庭
審判長 法 官 管 安 露
法 官 陳 介 安
法 官 李 宛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莊 茹 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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