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92,重訴,6,2004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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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 灣 澎 湖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庭
審判長法 官 管 安 露
法 官 李 宛 玲
法 官 陳 介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劉 竹 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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