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95,交易,2,2006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所為之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二號裁定撤銷,仍依通常程序審判。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原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

然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本件自有不得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因此撤銷原裁定,仍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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