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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菜刀貳把、鐮刀壹把、鐵鎚壹把、剪刀壹把、螺絲起子壹把、活動扳手壹把、老虎鉗壹把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菜刀2把、鐮刀1把、鐵鎚1把、剪刀1把、螺絲起子1把、活動扳手1把、老虎鉗1把,係為被告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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