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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再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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