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97,易,90,2009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