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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參小包(合計淨重0.56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含袋重0.205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在案(96年度偵字第689號),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3小包(合計淨重0.56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驗後含袋重0.205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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