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97,訴,49,201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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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律師
具 保 人 江信賢律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嫌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信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於民國97年4月24日,因涉嫌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江信賢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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