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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43歲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壹張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偽造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1張,係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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